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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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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9-25 13:15:45
  • 有效期至: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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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咨询 详细信息

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认证咨询服务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 ISO27000 ISO22000 ISO13485 TS16949 HSE 国军标体系认证咨询,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外的产品认证CE,UL,代办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QS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名牌申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等咨询.润冉拥有一支高效率的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悉心周到的服务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我们可以为您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和企业形象提升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 有营业执照;
1.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1.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1.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限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  许可程序
2.1 申请和受理
2.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2.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照表一要求分单元填写具体产品名称,如第3单元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中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中申请高分子防水材料、片材(执行标准GB18173.1-2006)的应按该标准的分类方法填写具体产品类别及代号,如:硫化橡胶类均质片JL、树脂类复合片FS等。
2.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2.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提交)。
2.1.1.4 新建(沥青类和橡胶类)企业需提交市(地)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三份,2005年12月2日后新建生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高分子防水材料树脂类复合片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
2.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1.3除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六省(市)以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2.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标准规定组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2 企业实地核查
2.2.1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六省(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其余省(市)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
审查组织单位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2.2.2审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2.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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