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本《指南》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监督与管理规则》、TSG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而制定的。
本《指南》是对D级压力联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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