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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生产。
1.2 申证企业生产的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1.3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空气压缩机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附件2)、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技术文件。
1.4 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空气压缩机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量设备 1.5 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1.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
1.7 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14号令的要求。
申请的受理
2.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
2.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1.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2.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2.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填写。
2.2.2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材料寄(送)审查部。
2.2.4 凡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可单独申请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2.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