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润冉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认证咨询服务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 ISO27000 ISO22000 ISO13485 TS16949 HSE 国军标体系认证咨询,中国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外的产品认证CE,UL,特种设备许可证,工业产品许可证,QS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省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名牌申报,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等咨询.润冉拥有一支高效率的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悉心周到的服务和丰富的人力资源,我们可以为您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和企业形象提升提供准确、快捷、优质的服务。
电线电缆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1)  矿用橡套软电缆;
2)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1.2本规则不适用于GB15934-1996《电线组件》。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附件1)。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主要原材料清单;
2)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并且送样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
代表性样品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附件1)。
4.2.1.2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长度为50m。
对于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和导体截面≥16mm2橡皮绝缘产品,其送样长度应大于等于30m。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有关样品描述的技术资料。
4.2.2检验依据的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验依据的标准
1)  GB12972矿用橡套软电缆;
2)  GB 12528.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JB 8145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3)  GB 501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JB 8735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线和软电缆;
4)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JB 873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4.2.2.2检验的项目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2.2.3检验方法
使用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3)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2)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类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或标准规定一致;
3) 产品所用的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应与型式试验时所确认的或产品
标准所规定的相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对安全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4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1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持证人
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2  监督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3。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中《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2)进行核查。
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