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固定式、可移式)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镇流器、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认证申请
2.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a. a. 适用相同的标准;
b. b. 使用相同光源;
c. c. 使用同类的关键元器件见附件2;
d. d. 防触电保护类别、外壳防护等级和安装方式相同;
e. e. 结构相似;
f. f. 同一生产厂生产。
对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详见附件1。
2.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2)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3)其他需要的文件。
2.2型式试验
2.2.1型式试验的送样
2.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2.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附件1。
2.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2.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2.2.2.1 检测标准: 1) GB7000.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 GB7000.10-1999《固定式灯具安全要求》
3) GB7000.11-1999《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2) GB7000.12-1999《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 GB2313-93《管形荧光灯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 GB15123-92《管形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7) GB12025-93《放电灯(管形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
8) GB17723-1999《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9) GB17625.1-1998《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联系电话:86807998/1895208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