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一直是商界的一项重要案件,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的集合,只有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许可的人才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及专有权利带来的利益。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专有性。“根据该项权利标的的内容及特点,将无形财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及独占权” 专有性换言之就是排他性和绝对性,除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之外,他人擅自使用专有的知识产权,会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作为知识产权集合里的商标权,当然也不例外。
商标侵权案在科学与技术极大进步的今天,同任何侵权行为一样,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往往不是孤立存在而是需要借助第三人帮助、参与才能完成的。如“路易威登诉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案中,秀水街商厦便为其摊贩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帮助行为即为《商标法》理论中广泛讨论的间接侵权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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