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续特简:根据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为适应快件作为“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报关,相对于贸易报关,在监管条件以及通关(报关清关)手续上,作了一系列旨在简化手续的特殊安排,适应于单证不全的货物
2、速度特快:一方面,由于上述的监管条件少、手续简单等原因,简化了手续,自然也就减少了前期准备单证、申请许可证(批文)的时间;另一方面,通关过程中的清关以及查验速度都体现出快件的“快”。另外海关监管中心周六正常上班,保证快件正常快速运转。
3、费用特低:根据国家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等法规规定,快件进出境可以享有一定的税费减免优惠,尤其是个人物品类。再加上深圳靠近香港这个国际自由港的地缘优势,操作方便,税率低,费用自然降低。适应于小规模纳税人。
4、安全性特好:快件出口是有别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手册出口等一种合法出口报关方式,故查车率低通关快速。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20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