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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3C标志是在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CCEE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标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C标志实施以后,此两项标志将逐步取消。
作为一个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3C认证是我国产品认证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举措,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郑重承诺。
3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
1.认证模式及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2.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的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照国际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 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
2) 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 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
4)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规定
5) 产品抽样和送样要求
6) 关键部件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7) 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 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需要时)
9) 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10) 认证标志及使用的具体要求
11) 其他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采用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国家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有关安排。
3.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组成: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获证后的监督。
为保证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对获得认证的产品根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的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4)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场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志。标志的样式和使用规定见后续章节。
5.认证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3)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的;
4)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
3)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消认证证书:
1) 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 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
3) 因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有关方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义务:
1) 接受国家认监委的监督
2) 在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
3) 保证认证、检测、检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保守认证产品、申请人、生产厂的技术秘密
5) 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机构转让认证受理、认证决定、检测、检查权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