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办公场所和仓库)允许承租。承租方应当与出租方签订自评审之日开始有效期至少五年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许可条件要求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一般不允许承租,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施工许可证有多处地址的,每一处地址所用的日常施工所必需的施工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可以共有,但是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施工要求。
同一施工许可证的同一地址中施工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其施工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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