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行业标准中,燃气调压装置既不属于压力容器,难以按压力容器划分类别和监察,也不属于压力管道的任何一种。相关企业在设计制造时会出现一些误区,如错误地将其作为非标设备来处理,既不受《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1999年版)监察,也不按压力管道的相关规程、标准进行设计、制造。这必然会导致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事故隐患。该装置应归人特种设备目录中“元件组合装置”来进行管理,特种设备目录详见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对组合装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规定,制造单位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设备(特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进行制造、安装。装置内附带的压力容器,如换热器、过滤器、缓冲罐等,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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