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约请。不接受约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约请的,评审机构和资质申请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工作内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时限。协议和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本规则。
第三十条    首次取证的鉴定评审,从接受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资料之日止,不得超过8个月。换证的鉴定评审,从接受申请单位约请之日起,到评审机构上报发证机关有关鉴定评审资料之日止,不得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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