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许可审批机关对安装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安装单位,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表返回安装单位(其中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申请表交许可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一份申请表由许可审批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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