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首次取证的施工单位,其《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换证的施工单位,《受理决定书》有效期为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了《受理决定书》的,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若要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施工类别”、“许可级别”或者“施工许可范围”,申请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发证机关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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