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七条    在约请鉴定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受理决定书》和《试施工审批书》的要求进行试施工。试施工设备类别和参数范围应当满足附件D至附件F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决定书》有效期内约请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约请时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质量保证手册;
(六)《试施工审批书》;
(七)施工告知书(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八)施工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检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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