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体的委托项目见附件A。
      第五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样式见附件B)和许可证号。
    第六条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平时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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