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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