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施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组织和职责权限;
(三)现场施工的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的控制内容和要求、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四)安装、拆卸程序和要求;
(五)吊装方案;
(六)试验方案和试验要求。
施工方案应当经工艺控制系统责任人审核,质量保证工程师批准。
第十七条    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用于起重机械改造的,应当取得相应的整机改造许可证,并且其改造地址应当纳入改造许可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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