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施工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施工资质许可由申请起重机械施工资质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申请改造资质许可的施工单位,其改造地址跨省的,应当分别在其改造地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取证。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增加施工类别、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改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改造地址搬迁到新改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施工1台以上(含1台)样机,但是试施工应当取得发证机关批准的《起重机械试安装改造维修审批书》(以下简称《试施工审批书》,格式见附件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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