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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