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照下述原则处理并且通知制造单位:
  (一)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原鉴定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审批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可以继续许可范围内产品的制造。
    办理变更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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