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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