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制造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束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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