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制造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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