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试验规定;
  (三)审查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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