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将鉴定评审通知单和型式试验通知单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  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适合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许可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型式试验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许可没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  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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