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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CCC办理辅导公司苏州知标认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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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4-13 14: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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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办理辅导公司苏州知标认证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详细信息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1)电线电缆(共5种);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3)低压电器(共9种);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5)电动工具(共16种);6)电焊机(共15种);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14)安全玻璃(共3种);15)农机产品(共1种);16)乳胶制品(共1种);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18)消防产品(共3种);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1.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O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1.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1.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O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1.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cqc.cn,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1.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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