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2年1月1日发布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发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对列入《目录》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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