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业的技术发展和应用总是超前于法规的制定和实行。汽车缓速器发展过程也是这样。
    在20世纪30年代,欧洲的汽车制造厂家和用户首先对行驶在山区和事故多发地区的车辆安装使用缓速器。
但直到1954年7月17日,法国公共工程部做出决定,对于行驶在山区和事故多发地区的载质量超过8t的货车必须装配缓速器装置或经过认可的等同装置。这是全世界在汽车缓速器应用的第一条政府法规。
1954年10月,汽车保险公司对20 座位以上(含20座位)的客车和8t 以上(含8t)的卡车,只要装备缓速器,就可以把保费降5%。
1955年6月23 日,鉴于缓速器对车辆安全作用,法国允许装配有缓速器的汽车加上不超过500kg额外重量。也就是说,一辆额定为8t的汽车,其实际载质量可达8.5t。这就使装备了缓速器的汽车用户不会因为缓速器自身重量而影响汽车的额定载质量。这样就从立法上即保证汽车交通运输的安全,又保障了装备缓速器的汽车用户的经济效益。
1956年6月27日,法国又对1954年7 月法规中涉及到的缓速器的等同装置作了详细规定。即无论变速箱处于空挡或其他挡位,缓速器装置能够保证汽车在8% 的下坡情况下以40km/h 的速度稳定行驶。为了保证这条法规的实施,法国政府还作了如下的试验规定:在满负荷的情况下,车辆在平坦的路面上把速度从40km/h 降到20km/h 的减速度必须大于 0.55~0.60 m/s2。
这条法规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要求,并且在试验上具有操作性。
1957 年6 月11 日,法国又对每区每省的“被认定行驶困难的山区和事故多发地区”作了详细界定。 1965年3月26日,法国又对装备缓速器的汽车,允许其后轴加上不超过400kg的额外载重量。
1971 年2 月3 日,法国对装备缓速器的汽车所允许额外载重量的措施放宽到所有车辆(拖车+半挂车,卡车+挂车)。
1972年3月10日,法国要求载重等于和大于11t的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必须装备缓速器。
其他国家,如德国和摩纳哥也通过立法使客车必须装备缓速器。德国在1955年就引入了刹车系统耐久的详细规范,并把缓速器称做“第三刹车”。
1972年2月,瑞士对缓速器在车辆的缓速性能作了详细规定:在车速从50km/h 降到30km/h 的过程中,缓速器必须使平均减速度至少达到0.5m/s2。并且规定在此过程中,不得进行换挡操作,以避免由于离合器分离而成车辆失稳。
一些国家如荷兰和比利时,因为山区较少,没有明确的政府法规出台,但由于使用缓速器的安全性和积极性和在这些国家注册的车辆能够在其他欧洲国家的自由通行,缓速器的装配也相当普遍。
1971 年,欧洲共同体正式使用具有刹车耐久概念的71/320/CEE法规。对载重10t以上的货车和8位乘客以上的客车必须经过下坡耐久试验。我们不妨用图1来说明这两类试验:在图1 中下坡耐久试验满负荷的货车在6%的下坡道上,不得使用刹车装置,货车能以30km/h 的稳定速度下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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