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员佩戴的头盔。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为全盔(玻璃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半盔(玻璃钢/工程塑料/其他材质)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标准:
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摩托车乘员头盔 全盔 (玻璃钢)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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