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及本《评审指南》的编制均遵照下列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作为评审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4)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5) 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
(7)《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规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规则》)
(8) 制造单位产品制造所依据的安全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压力管道元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9) 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注1审查通过的企业标准或国外标准。(以下简称《企标》或《国外标准》)
注一:根据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八条规定,企业采用企业标准或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10) 被评审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本《评审指南》引用的法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评审指南》的各方都应探讨使用引用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评审类型及评审程序
1 制造单位的评审类型分为初次取证评审、增项评审以及换证(及增项)的评审。
1 初次取证评审。制造单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获得受理后,约请评审机构组织鉴定评审组从资源条件(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产品安全性能三个方面对制造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审。
1.2 增项评审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由评审机构针对新产品的许可要求进行的评审。
1.3 换证评审
制造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制造单位应向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评审机构对其换证工作进行的评审。
换证评审时,如制造单位申请增项要求时,评审机构可同时进行换证和增项的评审。
2 评审程序
鉴定评审必须是在制造单位与评审机构签定评审签约后进行,评审程序一般分为:文件资料的审查、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还包括现场评审后整改情况的确认)、汇总评审资料上报、审核发证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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