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冲击眼护具劳安标志认证(LA标志认证)咨询企飞公司
国家标准局1986-02-24发布1986-10-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矿山及其他作业场所为预防铁屑、灰砂、碎石等物引起的眼击伤而使用的各种眼护具。
1.1 眼护具
至少能遮盖眼部的任何形式的眼防护器具。
1.2 防护眼镜
在眼镜框架(带有或不带侧面护罩)内装有目镜的眼护具。
1.3 眼罩
在框架内装有单片或双片目镜,且能罩住眼部的眼护具(此种眼罩通常用头带固定位置)。
1.4 面罩
遮盖面部的眼护具。
1.5 可见光透射率
通过镜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能量之比。其波长范围为380~780nm。
1.6 屈光度
光学系统焦距的倒数,以米的倒数(m-1为单位来表示。如焦距为 1m,则为1屈光度(D)。
1.7 棱镜度
通过一个光学系统,物体的视位移与该物距离之比的100倍。
1.8 镜片水平基准长度
镜片顶部和底部之间的中心水平基准线长度(如图AB线段)。
1.9 镜片垂高度
垂直于镜片水平基准线的中线长度(如图CD线段)。
2.1 防护眼镜
a.普通眼镜
b.带侧面护罩的眼镜
2.2 眼罩
2.2.1 敞开式眼罩
a.无边眼罩;
b.包边眼罩。
2.2.2 密闭式眼罩
2.3 面罩
a.敞开式面罩;
b.密闭式面罩。
3 视野、规格和结构
眼护具的最小摄侧视野不得小于80°。对于两个镜片组成的眼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0°;对单片镜片组成的眼护具,最小下方视野为67°,按GB 5891-86第2章规定进行测试。
3.2.1 镜片不得小于下列尺寸;
圆镜片:直径为45mm;
成型镜片:45(水平基准线长度)×35(垂直高度)mm;
单镜片眼罩、面罩:105×50mm。
3.2.2 镜片厚度:应在2~3.5mm之间。
3.2.3 眼罩头带宽度不小于10mm。
眼护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要求表面光滑,无毛刺、锐角,或可能引起眼部或面部不舒适感的其他缺陷。
b.可调部件或结构零件应易于调节和更换。
c.眼护具应具有良好的透气性。
d.眼罩头带所用的材料应质地柔软,经久耐用。
e.防护眼镜的防护范围必须包括正面和侧面。
眼护具各部分使用的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具有适当的强度和弹性。
b.不能用对皮肤有害的材料制作。
c.不能用硝酸纤维一类的易燃材料制作。
d.镜片应由塑胶片、粘合片或经强化处理的玻璃片制成,普通玻璃片只有紧靠在这些镜片的背面时才可使用。
5.1 强度性能
5.1.1 抗高强度冲击性能
用于抗高强度冲击的眼镜,其镜片和成品应能经受直径为22mm,重约45g钢球,从1.3m高度自由落下的冲击。
5.1.1.1 镜片
按GB 5961-861.1.1规定的方法测试。经过测试,镜片不应破碎。如镜片碎裂成二片或二片以上;或者大于5mg的碎片从钢球冲击的另一表面脱落;或者钢球穿透镜片,则可认为该镜片已破碎。
5.1.1.2 眼镜成品
按GB 5891-361.1.2规定的方法测试,如出现下列缺陷之一,则为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