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高度范围。
例如: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高等级产品覆盖低等级产品,例如:电视塔:全系列覆盖高度200米以下系列,电视塔:高度200米以下系列覆盖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1-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飞咨询公司
联系人:戚经理 15951712071 QQ:188367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