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许可证办理第二类低压容器资质许可证办理第二类低压容器资质许可证办理第二类低压容器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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