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许可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咨询许可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咨询许可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咨询许可证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
制造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以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二) 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三) 有进行爆破试验的设备和设施;
(四) 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五)有相应压力容器产品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制造压力容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其他小型压力容器(蓄能器除外)的制造许可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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