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区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佳信知识产权|商标业务商标异议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二、提供资料:1、《商标异议申请书》;2、《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两份(公司盖章或个人申请签字);3、《异议书》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4、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人以及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三、异议理由: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四、异议程序: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被异议人答辩——→异议裁定五、答辩时间: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六、裁定时间: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七、公司简介:我公司从成立之初,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商标、专利、版权已有10年之久。公司目前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科技成果转化委员会、各大研究院所、国内部分知名院校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已形成对知识产权、科技项目策划、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