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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般 要 求
第60条 压 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 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 或压力容顺技术负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61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顺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第62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六)。
第63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 竣 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 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式图样上液压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2. 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三)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4. 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5. 本规程第33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七)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
第64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65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的制造单位完全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66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在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规程第27条材料代用要求的除外)。
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第67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第68条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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