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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如何办理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压力容器许可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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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4-09-29 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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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如何办理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申报条件、压力容器许可证办 详细信息

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过渡期:

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生产)/安装/维修许可证办理基本条件:

提出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生产)/安装/维修许可证办理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压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生产)/安装/维修许可证办理受压元件用钢要求: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含拉撑件)用钢必须是镇静钢,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企飞咨询   电话:13962368306    QQ:86305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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