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商标业务;
商标注册咨询、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变更注册、续展注册、转让注册;
商标复审、异议业务;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补证;
代理企业进行商标谈判,签订商标转让、商标许可合同;
为企业起草商标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
担任企业商标法律顾问。
什么是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何权利?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在先性,这种在先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既不得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冲突,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由商标局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保护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