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参考资料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分行名称无须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结尾。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没有注册证书,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2、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
3、如果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如不遵从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现时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
4、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举例如下:
(1) 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 (“Bank”)一词,即属违法。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或[联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
公司的发展时期
公司的产生和形成历史悠久,但公司的充分发展却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开始的 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奉行以个人为本位的原则,即使1804年《法国民法典》也没有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垄断产生以后,生产的集中、资本的积累,使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得到了空前规模的飞速发展,公司已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对于资本的积聚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使公司进入了充分发展的黄金时期。
在这一时期,公司立法的完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德国1892年首先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法国于1919年就仿效德国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来该法被并入1966年统—的《商事公司法》中。日本也于1938年制定了有限公司法:英国1909年颁布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式公司”。
1897年德国颁布商法典,专门规定了商事公司的种类,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许多国家纷纷仿效,使公司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