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对外资企业常驻代表延期作出所需要的材料 如下:
第一,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二,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第三,业务活动报告
第四,登记证、IC卡(电子版登记证)
第五,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最长3年,所以每三年要办理一次延期,办理时间一般在到期前的1-2个月。其中(3)业务活动报告是指代表机构在前一个3年的活动情况,我们的咨询师会提供相应版本,以方便委托人。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 印件或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