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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
子项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新办
实施主体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
6、《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7、《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8、《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9、《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10、《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11、《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
12、《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1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14、《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6、《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审批条件
1.(场所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设备设施条件)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人员与制度条件)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条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办理时限
1.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