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同时抄报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1.7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实施鉴定评审,需由提出变更一方提供书面说明,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更改评审计划并再次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6.1.8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
鉴定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6.2 现场鉴定评审
6.2.1 鉴定评审的现场评审工作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以备审查。试制产品图纸应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
产品试制前,申请单位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对其试制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由省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5.2 试制产品范围、数量的要求
试制产品应满足“《评审细则》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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