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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4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压力容器制造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热处理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制造场地,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其他特殊试验场地和设备等。
6.2.5分组审查
6.2.5.1审查组分 3个组进行检查,采取查阅相关资料、现场实际检查、座谈和交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检验、人员考核等方式,检查人员应及时与陪审人员就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
6.2.5.2鉴定评审的内容
鉴定评审包括资源条件评审、联系人:郝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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