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
A、B、C、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根据申报不同的级别提供不同的资源
1、技术力量要求 2、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3、检测和试验设备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1、 基本条件 2、 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人 3、 技术人员 4、专业作业人员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申请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厂概况说明;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4、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5、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6、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 7、工厂质量手册;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审查
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以备审查。试制产品图纸应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
产品试制前,申请单位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对其试制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由省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5.2 试制产品范围、数量的要求
试制产品应满足“《评审细则》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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