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巡回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时,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