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总则:
为了做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高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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