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
第二十三条 《制造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制造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办理型式试验和制造条件评审,并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病床电梯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病床电梯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内有相当数量的拟申请企业。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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