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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供应曳引式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证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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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8-24 13:54:47
  • 有效期至: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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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曳引式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证专项服务 详细信息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曳引式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证技术负责人应掌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曳引式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证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具体要求见《基本条件》。(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意见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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