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
(六)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生产的产品;
(七)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设备事故者。
属于违反无机房货梯生产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或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制造许可证》,无机房货梯生产资格许可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无机房货梯生产资格许可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取证单位制造场地或质量管理体系变更,如受理机构审查确定其变更将会影响产品质量的,取证单位应约请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补充评审,经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取证单位可以继续制造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制造;欢迎致电海轩咨询\TS认证咨询\认证咨询\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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