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制造强制式货梯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多种型式设备的《制造许可证》,如按照《目录》规定分别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时,制造强制式货梯许可证应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取证单位执行相关法规的情况应进行监察。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发证机构注销其《制造许可证》,已注销的《制造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受理机构:
(一)超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二)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制造许可证》;
(三)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在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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